一、常見的人頭帳戶詐欺案類型:
(一)申辦貸款:
A在網路上委託B代辦貸款時,B表示A的帳戶金流過少,必須美化帳戶,製造金流,要求A將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和密碼交由B代辦,A因而寄送提款卡及密碼給B,事後A收到銀行的通知,其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A才發現自己變成人頭帳戶。
(二)家庭代工:
C在網路尋找兼職工作,發現D表示有家庭代工的兼職工作,而D以寄送材料需要資金匯入為由,要求C提供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並保證「絕對合法」,C因此寄送寄送提款卡及密碼給D,事後C的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C成為幫助詐欺之被告。 舉例來說,以下兩張圖片似乎為不明人士盜用康博包裝有限公司名義所做成之代工協議,亦有其他網友在<Confacts 真的假的>網站詢問該代工協議之真偽。
(三)會計人員:
E在網路尋找兼職工作,發現F在徵求他人幫忙代買虛擬貨幣,並擔任會計人員,F要求E利用自己的銀行帳戶收款和匯款,E不疑有他便照做,事後不僅沒收到報酬,銀行帳戶也被列為警示帳戶。
(四)感情詐欺:
G在網路上認識年輕貌美的H,兩人談起網戀,某日,H向G表示需借用銀行帳戶,用來當作家人的薪轉戶,G不疑有他便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H,隔日發現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戶。
二、人頭帳戶之處理方式:
(一)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前:
打電話去銀行客服中心,掛失提款卡。
打去165反詐騙報案。
將相關對話紀錄截圖備份。
向律師進行諮詢尋求幫助。
(二)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
至當地警察局做線上報案,等候派出所通知做實體筆錄。(範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線上報案系統)
將相關對話紀錄截圖備份。
向律師進行諮詢尋求幫助。
三、人頭帳戶案可能面臨的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作者註:全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延伸閱讀_1:本所承辦的人頭帳戶詐欺案獲得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延伸閱讀_2:本所承辦的人頭帳戶詐欺案獲得橋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高雄律師 #人頭帳戶 #家庭代工 #美化帳戶 #詐欺
作者介紹:
杜昀浩律師
高雄律師
興趣使然的法律工作者,提供高雄地區2小時內律師緊急救援服務。致力於撰寫法律普及文章,希望能拉近法律與社會大眾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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